第十三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