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单位罚款数额超过五千元,对个人罚款超过一千元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要求听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