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