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