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