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报批和重建。居民住宅区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配套的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