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和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减少其用地面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