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健身器材的配置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