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兴建公共体育设施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村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体育健身器材的配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