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爱护设施,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体育健身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