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农药的;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