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