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撤销、负责人变更等原因改变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