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市政、环保、园林绿化、水利、人防、文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