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