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