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认定、立案、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依法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