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房管部门不得对其确权发证。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