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