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并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