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一)书面申请;(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三)现状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