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