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负责饲料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负责饲料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推广和科学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