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三)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