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