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