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