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