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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