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有权部门对单位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