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已废止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一)管理人员、措施、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法制教育成效显著的;(三)加强防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四)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