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领证第十一条已废止《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两次后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