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