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