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在撤销荣誉称号期间,应当停止奖励资金发放,由原命名机关收回奖牌。文明单位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经过两年以上的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原档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