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市、县级文明单位标兵在建设工作中满两年,社会示范作用特别突出,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标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