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四)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消费者采取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