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