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