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更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