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物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