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