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