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情报、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