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