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