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