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由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必须全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工资的集体统筹部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优先列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