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