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搬运、装卸货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不得超限、超载配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