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二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