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十一条已修改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