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章 登记注册第八条已废止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一)农村村民;(二)城镇无业人员;(三)退职、退伍和辞职的人员;(四)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分离出来的离岗待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及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