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无业人员;

(三)退职、退伍和辞职的人员;

(四)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分离出来的离岗待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及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